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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与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3-02-26点击数:

   

 关于印发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与

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与实施办法(试行)》、《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标志性学术成果激励办法(试行)》、《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试行)》四个文件经2022年7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工程大学

                               2022年8月28日

西安工程大学

研究生奖助体系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中央和地方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学院、导师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导师和研究生在教育中的责、权、利,完善激励机制,全面激活研究生创新过程,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与评审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科技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3人、研究生代表3人(理工类、人文社科类和艺术类)等组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总支)书记任主任;学院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主管)、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不少于3人)为成员,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受理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助体系构成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综合测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研究生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选、毕业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研究生,均需参加年度综合测评。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内,根据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分层次、分学科、分专业、分年级组织测评。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其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具体细则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参照《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附件一)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评选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着重考察研究生学术科研成果、创新实践竞赛等方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为100%,上级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配套出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原则上基于全日制的研究生人数和上一年研究生学术成果产出等因素,向各学院下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金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学校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倾斜。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和评选组织工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附件三)执行。

   第九条  姚穆奖学金由姚穆院士基金出资设立,以激励和鼓励热爱纺织科学、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勇攀科学高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纺织科技进步多做贡献。其他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有固定性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0.6万元/年,在正常学制内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四)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工作,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和管理实践。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法》(附件五)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况。对于一般困难研究生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其他等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酌情考虑。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资格审核制,由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五  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由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公示、学校评审、结果公示、学校审定、上级审批、财务处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须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初评。已获得其他奖励的研究生也可申请参评,但评该奖时已经使用过的全部成果(论文、专利、竞赛等)不能重复使用。成果认定时间为上一年度评选文件下发之日至本年度评选文件下发之日期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因素,按学校下达指标进行评定,确定本学院推荐研究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履行评审相关程序后,一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学制为: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者,暂不发放奖助学金,待其调入学校后,从档案到校的次月具备享受助学金资格的开始发放奖助学金,之前的不再补发。由于出国、疾病等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日期的次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奖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退学的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在资助期限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弄虚作假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等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在受处分期间的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获得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奖学金荣誉,追回全部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评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3000元以上的研究生按照相关工作规定,每学年需完成60小时“三助”岗位的义工岗工作。奖学金金额不足3000元的,义工岗勤工助学每学年完成30小时。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同时各级评审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原西工程大校字〔2019〕62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3.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4.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5.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法

附件1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全国思政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系统推进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选、毕业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我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均需参加学年综合测评。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其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同时,对于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测评时应给予适当鼓励,具体细则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章  测评机构

   第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具体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主管)和研究生辅导员负责。

   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包括工作部署、材料审核、结果审定、公示等。

   (三)根据需要委托教授委员会审定竞赛、科研成果。

   (四)受理并处理有关争议、申诉及投诉等事项。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五条  学院部署。各学院召开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六条  班级初评。符合测评资格的研究生填写有关表格,提交支撑材料,班委会在研究生辅导员指导下做好综合测评,参加测评学生签字确认班级测评结果。

   第七条  学院审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测评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在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上,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总成绩由德育分(20%)、智育分(65%)、体育分(5%)、美育分(5%)和劳动教育分(5%)五项内容构成。

   第九条  德育测评是对研究生思想政治、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智育测评是对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研究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以及标志性学术成果产出、参与科研实践竞赛活动中取得的各类奖项。

   第十一条  体育测评是对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的体育活动和自觉参与各项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美育测评是指对研究生在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劳动教育测评是指对研究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精神和行动,以及对参与社会劳动实践、创造性劳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  德育测评

   第十四条  德育分值由基础分(85分)、附加分(15分)和减扣分构成。

   第十五条  学生能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满足条件的,可获得基础分85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或各培养单位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含)以上的根据其工作表现酌情予以加分,任期不足一年和评议不合格的不予加分。

   (一)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8-15分;

   (二)院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6-8分;

   (三)校级学生会部长级成员、党支部委员、班长:4-6分;

   (四)院级学生会部长级成员、班级委员、党小组长、宿舍长:2-4分;校院研究生会干事:1-2分。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分别加15、10、5分。

   第十八条  未担任学生干部或其它职务,但关心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者或做出突出贡献者,经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可加1-10分。

   第十九条  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分别扣 10、20、30、40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减扣5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扣40分;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扣1-3分。

第六章  智育测评

   第二十条  智育分值由学习成绩、附加分和减扣分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一年级研究生重点考察学习成绩,同时兼顾科研表现,学习成绩占比80%、科研成果(附加分)占比20%;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学习成绩等占比40%,科研成果(附加分)占比60%。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计分原则。有课程的学年,学习成绩等于培养计划中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加总平均计算。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的,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9分计。没有课程的学年,学习成绩等于学位论文开题成绩(或论文中期检查成绩)。

   第二十三条  附加分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学科竞赛获奖等方面的成果产出。参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标志性学术成果激励办法》,按照“破五唯”要求、对标学校科研导向、尊重学科差异,各培养单位科学确定各类科技成果加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同一内容的学术成果取单项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五条  学习成绩不及格的,每门次减扣5分;论文开题成绩、中期检查成绩等未达到培养要求的,减扣10分。

第七章  体育测评

   第二十六条  体育分值由基础分(85分)和附加分(15分)构成。

   第二十七条  基础分由班委和班级同学互评,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一)身心健康,有良好的运动习惯;

   (二)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体育活动按照体育竞技类赛事获得附加分,各类兴趣类社团活动不加分;获得培养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团体性体育赛事按照名次由各培养单位参照上述加分标准自行研究决定

第八章  美育测评

   第二十九条  美育分值由基础分(85分)和附加分(15分)构成。

   第三十条  基础分由班委评价和班级同学互评评分,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一)有较好的审美情操和人文素养;

   (二)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参加歌舞、演讲、辩论、书法绘画、摄影、视频制作等文化艺术相关的比赛,获得培养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参演省级及以上、学校、培养单位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展演的分别加8、5、3分。

第九章  劳育测评

   第三十二条  劳育分值由基础分(85分)、附加分(15分)和减扣分构成。

   第三十三条  基础分由班委评价和班级同学互评评分,主要参考以下四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一)有较好的劳动习惯和生活习惯;

   (二)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研究生宿舍检查结果;

   (四)研究生工作室评比和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宿舍管理奖惩依据《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公寓中心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获评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金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每学年需完成60小时“三助”岗位的义工岗工作,不足3000元的每学年需完成30小时,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法》执行。未按要求完成的减扣10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省级及以上、学校、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分别加8分、6分、5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加8分,省级媒体加6分,市级媒体加5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艺术类和设置艺术课程等部分学科专业,可按照国家学科评估和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的要求,将研究生艺术实践成果、艺术或设计实践获奖、体育竞赛获奖纳入智育评价。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实施。

附件2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设立,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条件重点考察研究生学术成果,同时建立“直通车制度”和“德育先进优先评审制度”。“直通车制度”是指对于符合直通车条件的研究生不占学院指标,经学院审查学术条件和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审查合格直接进入校级候选人。“德育先进优先评审制度”是指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具有社会责任感,热爱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参评学年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者;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

   (三)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四)恶意拖欠学校学费、杂费的研究生;

   (五)参评资格被导师一票否决的研究生。

   第七条  学术成果条件

    (一)“直通车”参评条件。具有以西安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导师为通讯作者)的论文、专利、竞赛等高水平学术成果的研究生,经学院审定合格后,直接进入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评成果需分别满足表1、表2所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直通车”学术成果参评条件

项目

理工类

人文社科类

艺术类

论文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SCI一区检索或收录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A&HCISSCISCI二区以上检索或收录、CSSCI高水平期刊刊出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A&HCISSCISCI二区以上检索或收录、CSSCI高水平期刊刊出

竞赛

获奖

学科类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一等奖及以上

学科类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一等奖及以上

学科类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一等奖及以上

专利

发明专利(已授权)

发明专利(已授权)

2 硕士研究生“直通车”学术成果参评条件

项目

理工类

人文社科类

艺术类

论文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SCI二区及以上检索或收录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SSCISCI三区及以上、A&HCI检索或收录、CSSCI高水平期刊刊出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A&HCI SSCISCIEI(期刊)检索或收录、CSSCI刊出

项目

理工类

人文社科类

艺术类

竞赛

获奖

学科类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二等奖以上

学科类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三等奖以上

学科类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三等奖及以上

专利

发明专利(已授权)

发明专利(已授权)

   (二)竞争性参评条件

   1. 论文、专利、竞赛等学术成果参评条件。博士研究生需以西安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完成人(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硕士研究生需以西安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完成人(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完成人,本人为第二完成人。同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评需分别满足表3、表4所列条件之一。

3 博士研究生竞争性参评条件

项目

理工类

人文社科类

艺术类

论文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letter)SCI一区二区、EI中文期刊)检索或收录;

CSCD(核心库)来源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SSCISCI二区以上、A&HCIEI(中文期刊)检索或收录;

CSSCICSCD(核心库)来源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摘要)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摘要)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①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A&HCI SSCIEI(期刊)检索或收录;

CSSCICSCD(核心库)来源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

竞赛获奖

科技成果获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②科技竞赛获奖: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科技成果获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②科技竞赛获奖: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科技成果获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②科技竞赛获奖: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专利

发明专利(已授权)

发明专利(已授权)

4 硕士研究生竞争性参评条件

项目

理工类

人文社科类

艺术类

论文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SCI检索或收录;

CSCD(核心库)来源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SSCISCIA&HCIEI(中文期刊)检索或收录;

②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摘要)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摘要)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CSSCICSCD(核心库)来源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

本学科期刊学术论文(含review letter)A&HCI SSCISCIEI(中文期刊)检索或收录;

CSSCICSCD(核心库)来源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

③本学科国内其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竞赛获奖

科技成果获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厅局级以上奖励;

②科技竞赛获奖: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科技成果获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厅局级以上奖励;

②科技竞赛获奖: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

科技成果获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厅局级以上奖励;

②科技竞赛获奖: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

③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国内各专业方向设计大赛必须由中国科协下设一级学会主办)

专利

发明专利(已授权)

发明专利(已授权)

作品

参加全国美展获得入围的作品、参加国际或国内各专业方向设计大赛并获得金奖。

   2. 出版专著、教材的参评条件。研究生在公共一级出版社出版与专业方向相关的专著、教材(已有出版号)且排名前三的有效。

   第八条  支撑材料提交要求

   (一)专利成果认定必须已经授权;

   (二)成果所涉及的论文出版日期必须以出版时间为准,且论文必须见刊(见刊文章须标有年、卷、期、页码等信息),收录论文必须有检索证明;

   (三)中科院自然科学类论文根据www.fenqubiao.com在线平台界定,以最新分区为准,CSSCI高水平期刊由同行评议评定论文的质量;

   (四)竞赛仅限第一参赛人,同一竞赛只以最高级别获奖证书为支撑材料;科技竞赛类别仅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核定范围;

   (五)参展作品必须有获奖证书、实物照片或视频等支撑材料。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主要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执行。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学院的推荐指标按照学生人数以及学科专业情况、按省

教育厅下达指标数的1:1.2比例下达学院,并适当向学校重点学科(专业)倾斜。学院直通车推荐人数不超过学院指标数的50%。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依据陕西省教育厅的总体部署确定学校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交本人所有参评学术成果及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导师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如实填写推荐意见,逐级评审报批。

   (一)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院初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三)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纪检监察机构对评审过程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可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附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推荐人签名: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正反面打印成一张A4纸,不可更改表格样式,不要装订。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 申请审批表正面除申请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需用仿宋GB2312四号字体居中打印,严禁加粗字体;反面全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3. 表格中“出生年月”“入学时间”两栏均具体到月份,格式为“××年××月”,例如“2018年1月”;“政治面貌”栏选项为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等,如申请人为民主党派,则根据相关规范简称填写。

   4. 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各方面优异情况,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5. 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不可出现“同意推荐”等简单字样;推荐人必须为申请学生本人的研究生导师,其他人无权推荐。

   6. 表格中“评审情况”栏需详细填写,字数100字以内,不得出现“同意”等简单字样;必须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名。

   7. 表格“基层单位意见”栏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必须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基层单位公章。

   8. 表格中“培养单位意见”栏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9. 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附件3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文件精神,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参评学生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着重考察研究生学术科研成果、创新实践竞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等共同承担,省上按照学生总数的20%拨款,上级拨款资金不足部分由学校配套出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总金额按照上级下达指标执行。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1.5万元,二等每生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0.8万元,二等每生每年0.6万元,三等每生每年0.4万元。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00%全覆盖,一等奖不超过6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按照各培养单位参评学生规模和近三年学术成果绩效两方面因素进行金额分配。学业奖学金总金额原则上按照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20%确定。硕士研究生一等奖不超过总额度的20%、二等奖不超过总额度的30%。

   第六条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学校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学校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倾斜。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金额分配方案。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能够依照培养计划和导师安排正常开展学习、科研和实践工作;

   (起)符合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表的论文及授权专利必须是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曾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门次、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

   (五)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疾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未在校学习者;

   (六)无正当事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者;

   (七)奖学金参评资格被导师一票否决者;

   (八)博士、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单科课程成绩出现低于70分者。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院为单位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评定,不足10人可并入本学院相近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主要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部署

   各学院在评审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公开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评审结果。不得在未经提前公布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的情况下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

   根据自愿原则,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后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

   (一)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提交申请表,以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为依据开展评审工作。工作中以当年科研成果绩效、研究生综合评价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评比。

   (二)研究生导师对学生提供的学术成果证明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各学院会同科技处、图书馆、教务处、研工部、团委、工训中心等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学生学术成果,以学院为单位提供签字盖章证明材料。坚决杜绝学术成果弄虚作假。

   (三)获奖名单需在学院、学校范围内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学校备案。公示内容包括评审结果,以及拟推荐人的有关科研成果、发表论文清单等评审依据,以便公众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上报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报告等相关评审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评奖学生材料,并上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学生名单。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附件4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三条  学院负责建立发放台账,由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助学金发放对象的条件,由学生工作主管签字确认,并做好协调落实。

第二章  资助管理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根据国家政策,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0.6万元/人,在正常学制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临时家庭困难、特殊困难学生予以适当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学兼优;

   (四)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档案全部转入我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正常学制期限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四)有固定工资收入者;

   (五)档案未全部转入学校者或学校审核不符合规定者;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者。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间者;

   (二)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三)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已获得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经查证不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追回发放资金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未尽事宜,执行当年学校有关研究生助学金的具体安排意见,如上级政策发生变更,执行最新政策。

附件5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发挥研究生在我校科研、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必要支撑或补充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固定收入的在校研究生。本办法中的“三助一辅”指面向全校设置的研究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兼职辅导员(一辅)。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与协调。学院负责本学院“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管理和考核,并具体协调落实。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助教岗位设置: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第五条  助研岗位设置:由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课题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

   第六条  助管的岗位设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结合本部门(或单位)固定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立固定助管岗位。经单位申请,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设立助管岗位。如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助管岗位。

   第七条  一辅的岗位设置:工作岗位主要集中在辅导员配备较少或有特殊休假辅导员的学院,具体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工作部(处)安排。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在聘任“三助一辅”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单位申请;助教、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向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导师申请。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助管岗位。

   第十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定期对设岗单位“三助一辅”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担任“三助一辅”工作,需提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停止担任“三助一辅”工作。对未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三助一辅”工作负责人审核,可提前终止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在“三助一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在下学期不得再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助研、助教、助管和一辅工作,由学校、设岗单位或导师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岗位特点与工作量的不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学生勤工助学标准确定。“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每年10个月发放;实行逐月考核、发放,当月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月津贴。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需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助管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硕士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津贴200-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津贴500-1500元/月。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由导师根据研究生贡献度发放助研津贴,发放标准为200-1500元/月。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用于支持其在校学习生活,每年由研究生院督促导师将校内助研津贴的配套资金按时转入学校助学金专用账户,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放,发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10000元。

   第十六条  一辅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800-1500元/月。

   第十七条  坚持“三助一辅”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制度、政策的统筹设计和整体优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获评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3000元以上的研究生按照相关工作规定,每学年需完成 60 小时“三助”岗位的义工岗工作(社会专项奖学金金额不足3000元的,义工岗勤工助学每学年完成30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三助一辅”实施细则。

西安工程大学

研究生标志性学术成果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培养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整体学术水平,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落实国家“破五唯”政策要求,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双一流”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对象为攻读学位期间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作者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的研究生。学术成果包括正式见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国家级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成果、获得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一项成果对研究生只能参评一次,符合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金额实行计分制,实际奖励分值奖励金额根据年度奖励预算总金额确定,具体以当年有关研究生成果奖励通知为准。原则上研究生标志性学术成果奖励每年一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奖励条件

   (一)高水平学术论文是指在论文奖励标准范围内,遴选一定级别的学术期刊进行奖励,发表在外文期刊上的,须出具相应检索证明,中文期刊须公开发表。

   (二)获得正式授权的专利是指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三)学科竞赛获奖是指获得省级一等及以上奖励。

   第五条  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年内见刊的论文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竞赛获奖等成果均可申报。

第三章  奖励类别与发放标准

   第六条  奖励类别包括学术论文、学科竞赛及发明专利。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详见表1

1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分/篇)

等级

论著类别

量化分

英文

NatureScience期刊(子刊)(Scientific Reports除外)的学术论文

3000800

SCISSCI期刊(1区)论文

600

SCISSCI期刊(2区)论文

400

A&HCI期刊论文

100

中文

EI(中文期刊)检索论文

50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摘要)论文

350100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摘要)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或《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字数2000字以上)

150

CSSCI

100

国家一级学会学报

60(理工类)

CSCD核心源刊论文

50(理工类)

   第八条  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一)学校对研究生团队获得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予以奖励(研究生学科竞赛分类项目列表见附表),具体奖励标准详见表2。

2  各级各类竞赛团队获奖奖励标准(分/项)

赛事层次

赛事类别

量化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500

330

260

160

330

260

100

60

160

100

60

50

省级

100

60

/

/

60

50

/

/

   (二)学校对研究生个人获得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表3。

   (三)各级各类竞赛如果设置特等奖且未设置三等奖的,特等奖分数标准参照一等奖执行,以此类推。

3  各级各类竞赛个人获奖奖励标准(分/项)

赛事层次

赛事类别

量化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

60

50

40

60

50

40

30

省级

50

40

/

/

40

30

/

/

   第九条  专利类奖励标准,发明专利已授权的,奖励80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每年年底,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下发本年度研究生标志性学术成果奖励工作通知。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标志性学术成果奖励申请表及成果复印件(须到相应部门进行认证,导师签字确认),由所在学院汇总并进行评审,拟确定成果获奖名单及奖励分值,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术成果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对任何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研究生学科竞赛列表

研究生学科竞赛列表

编号

支持

类别

赛事名称

级别

主办单位

1

国家级

竞赛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国家级

教育部

2

国家级

竞赛

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

国家级

教育部学位中心

3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国家级

团中央、教育部

4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国家级

团中央、教育部

5

RoboMasters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

国家级

团中央

6

国家级

竞赛

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英语演讲、英语辩论、英语写作、英语阅读

国家级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7

省级

竞赛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省级

教育部

8

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省赛/选拔赛

省级

陕西省学位办

9

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

省级

陕西省学位办

10

微软创新杯陕西高校大学生创新

创业大赛

省级

省委教育工委

11

外研社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一

英语演讲、英语辩论、英语写作、英语阅读  

省级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12

英语演讲比赛

省级

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13

省级

竞赛

一级学会专项赛事

省级

一级学会

注:学科竞赛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般以前一年度的赛事级别为参照。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西工程大党字〔2018〕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行为准则

   第一条  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热爱祖国,增强民族自信心,反对民族虚无主义。

   第二条  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通过正当的渠道和形式反映意见及要求,反对无政府主义,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第三条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行。

   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主动关心和爱护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第五条  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实践、公益劳动、勤工助学和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努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严谨踏实的作风,在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增知识、长才干。

   第六条  坚持勤俭节约精神。勤俭朴素,合理支出,节约水电,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八条  注意个人品德修养。谦虚谨慎,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言谈文明,待人有礼,服饰整洁,讲究卫生。同学之间平等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男女交往言行得体。自尊、自重、自爱。

   第九条  注重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观看、传播淫秽、反动书刊或声像制品,不沉溺网上游戏或网上聊天。注意饮食卫生,始终保持乐观向上,不断进取的心理状态,学会快乐生活。

   第十条  热爱科学、勤奋学习。热爱科学,相信科学;发奋学习,努力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拓宽知识面,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注重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实践的能力和人文素养。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和考勤制度。按时报到注册,上课不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考试不作弊。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管理办法,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公共场所不喧哗、不起哄、不吸烟。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晚上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不取闹、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外来人员;不损毁或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违章用电;注意宿舍安全,谨防失窃和失火;不随地泼水和抛杂物,自觉搞好宿舍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珍惜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不在课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爱护花草树木。损坏公物,主动照章赔偿。毕业离校,文明有序。

   第十五条  注意保护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及生态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法规的学习并自觉遵守,在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注意环境的保护,积极投身到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中。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三章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及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资料、笔记本、手表、电子词典、手机、无线接收机等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经监考人员提出,仍不改正者;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经劝说执意不改者;

   3.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者;

   4. 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等)者;

   5. 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者;

   6. 不按规定座位就坐或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者;

   7. 有意干扰考场纪律和其它形式违反考试规定和纪律者。

   (二)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在闭卷考试期间,左顾右盼,偷看他人答卷者;

   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有作弊嫌疑者;

   3. 闭卷考试抄袭或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者;

   4. 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考试中传递答案或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2.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

   3. 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四)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 使用无线接收工具作弊者;

   3. 第二次作弊者;

   4. 组织作弊者;

   5. 因作弊被发现,威胁监考人员,情节恶劣者。

   (五)有其它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其它说明

   (一)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规定、作弊受到处分的研究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课程必须参加重修;

   (二)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规定、作弊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三)研究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章  研究生校内考勤管理

   为加强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学院等统一规定的其它活动,做好考勤工作,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课堂考勤

   (一)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对研究生进行考勤,考勤内容包括旷课、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做好并保存好考勤记录。

   (二)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课记录。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统计。

   (三)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要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堂考勤的抽查工作。

   (四)研究生辅导员、导师及时与出勤状况较差的学生进行沟通,做好引导、教育工作,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情节严重者,按照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考勤

   (一)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实验室考勤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勤实施细则,加强研究生的纪律管理。

   (二)原则上各实验室按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作息时间并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微调,但要报送学院备案。

   (三)研究生无课程安排时必须在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按照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考勤规定打卡或签到。

   第二十二条  宿舍考勤

   (一)研究生在公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的相关制度规定,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内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保持公寓文明有序。

   (二)宿舍舍长明确职责。负责本宿舍的内务管理和公物损坏的报修,督促舍员的卫生打扫和环境卫生的保持。

   (三)由宿舍舍长负责宿舍日常统计,对于当日未归的情况,需核实是否请假。如无请假,舍长需向研究生辅导员汇报情况。

   (四)学生本人需把自己请假情况告知宿舍舍长,如未告知视未请假,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研究生工作室管理

   研究生工作室是指专供我校研究生日常学习和科研使用的公共用房,日常使用管理等由学院负责。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研究生工作室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或填写申请表)。学院将根据研究生工作室现有座位数量、申请者所属年级以及学习科研的实际需求情况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占用研究生工作室的任何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使用工作室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室指定学生负责人,负责安排所管辖区域的日常值日、卫生打扫及管理细则,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室内禁止住宿,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工作室。

   第二十七条  工作室的每位研究生应了解防火、防盗的安全知识,清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高度重视安全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冷静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用电,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电线、插座、开关,不得超负荷用电。工作室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如有违章者,将取消其工作室使用权,并按校级校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研究生请假管理

   为严肃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在校研究生办理请假手续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病假及事假。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研究生请假手续,由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并签署安全承诺。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含1/3)以上者,必须休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办理研究生请假手续,由导师批准、学院批准,并签署安全承诺。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必须休学。

   第三十条  请假程序

   (一)三天及以下。研究生本人填写请假手续单,导师审批签字,研究生辅导员审批签字。

   (二)三天至七天。研究生本人填写请假手续单,导师审批签字,研究生辅导员审批签字,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学院盖章。

   (三)一周及以上。研究生本人填写请假手续单,导师审批签字,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主管)审批签字,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签字,研究生院培养科签字,研究生工作部学生科签字。

   第三十一条  销假。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应按请假时间及时返校,并按时销假。

   第三十二条  续假。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者,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或已按时返校但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研究生校外学习(实习)管理

   为加强对研究生外出学习的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现就我校研究生外出学习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外出学习形式

   研究生外出学习包括:访学(不含出国)、考察、写生、参加社会实践、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到外单位学习或实验等。

   第三十五条  外出学习时间

   研究生外出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研究生要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合理安排外出学习时间和内容。外出学习一般不得影响校内正常的课程学习,外出学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出学习要求

(一)研究生外出学习需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外出申请表》,并签署《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责任承诺书》,经导师、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二)各学院、导师要加强对外出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对未按期返校及时销假的研究生要查明情况,对违纪研究生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情况向其导师通报。

   (三)外出学习期间,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及所到地区、单位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规章制度,依据《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责任承诺书》做好个人安全工作。保持与导师及学院的联系,定期汇报近期科研进展及生活情况,外出学习结束,要及时销假。

第八章  研究生住宿管理

   研究生住宿由后勤管理处(集团)根据学校宿舍情况统一安排住宿,研究生在校住宿应遵守《西安工程大学公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住宿范围

   (一)统招全日制研究生要求在学校的研究生公寓内居住。

   (二)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确需住宿,根据学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安排住宿(安排后不可退宿)。

   第三十八条  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相关要求

   (一)可申请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条件。因患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医生鉴定不宜在集体宿舍住宿者;具有西安市户口家住在西安市并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者;其他特殊原因。

   (二)所需材料及流程。申请者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书(证明)或结婚证书及住房证明复印件,同时填写《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申请表》,一式五份。分别由研究生本人、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科、宿舍舍长、后勤管理处(集团)留存;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校外(舍外)住宿安全承诺书》;经导师、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经后勤管理处(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批盖章同意。

   (三)办理时间。每学年9月15日之前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办理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手续,其它时间概不办理。

   (四)安全要求。研究生办理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所在宿舍中搬出,在宿舍管理人员清点、检查宿舍物品后,将宿舍钥匙退还给宿舍管理人员。凡申请不在学生公寓住宿并获得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再安排住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

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的在读研究生,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材料按年度归档,其中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院归档保存。

第二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设置

   第三条  学校不断健全研究生荣誉称号体系,具体分为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和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

   第四条  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分为面向研究生个人和面向研究生在校内各类工作方面的奖项设置,如图1所示。


 

1 个人荣誉称号体系

   第五条  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基层优秀党、团、班集体,含研究生先进集体、优秀研究生党支部、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四个奖项,如图2所示。


 

2 研究生集体荣誉体系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读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参评学年内个人无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

   (四)参评学年内个人及集体无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各荣誉称号具体评选条件按照相关单位评选文件执行,详见附件。评选条件有变化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评审机构

   (一)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总体协调,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荣誉称号评选。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个人和集体评优工作。

   (二)组织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选并授予全校中共党员学生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集体,具体荣誉称号设置为优秀共产党员和研究生优秀党支部。

   (三)校团委组织评选并授予团员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集体,具体荣誉称号设置为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选并授予全校研究生中德育先进、成果突出的个人、工作表现优秀的干部及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的集体,评选并表彰“三助一辅”岗位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具体荣誉称号设置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兼职辅导员、优秀研究生助管和研究生先进集体等。

   第九条  各荣誉称号评选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一般应履行本人申请、集体推荐、学院审议并公示、发文表彰等程序。

   (二)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应履行集体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议并公示、行文表彰等程序。

   (三)经学校审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定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凡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1. 研究生个人荣誉评定条件

         2. 研究生集体荣誉评定条件

附表1

研究生个人荣誉评定条件

序号

项目

评选

名额

评选

时间

评定条件

1

优秀
研究生

参评人员的10%

11

1.政治思想品德优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生活简朴、热爱劳动,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申请人德育测评模块不得低于90分。

2.学习成绩优秀: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所有课程初试没有出现过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50%智育测评模块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3.身心素质健康: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身体、心理素质健康。

4.科研学术优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专利获得授权等,在科研学术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2

优秀

研究生干部

参评人员的5%

11

1.具备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的第1条和第3条的条件。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智育测评模块考核合格,无不及格成绩,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活动,工作积极肯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4.严于律己,关心集体:自觉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抵制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有集体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工作,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5.研究生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党支部、班委会)任职满一年及以上的研究生。

3

优秀毕业生

毕业生人数的10%(硕士)、2%(博士)

3

1.政治思想品德优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和热爱集体、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热爱劳动,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当年思想政治素质模块不得低于90分。

2.学习成绩优秀:学习勤奋,刻苦钻研,且专业课程成绩均合格,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50%,无不合格课程情况。

3.身心素质健康: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身体、心理素质健康。

4.科研学术优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专利获得授权等,在科研学术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5.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就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之一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4

优秀

毕业生干部

毕业生人数的5%(硕士)、1%(博士)

3

优秀毕业生干部除具备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党支部、班委会、学生社团)任职满一年及以上的研究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热心社会活动,工作积极肯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3.严于律己,关心集体,自觉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工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曾获得过院、系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就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之一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

优秀

兼职

辅导员

根据当年工作实际确定

5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恪守学生辅导员职责,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

2.学生思想引领、日常管理或学风建设效果突出,能有效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3.担任兼职辅导员一年(含)以上,品学兼优,近一年无挂科或重修现象;

4.近一年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过校级(含)以上奖励;

5.近一年个人无违规违纪问题,且所带班级学生无重大违纪事件或安全稳定事故发生。

6

优秀

研究生助管

参评人员的20%

5

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道德品行良好、工作积极主动,尊敬师长、服务师生,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思想引领、学术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或文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

3.品德良好,作风优良,无违规违纪记录,无课业不及格现象,无学术不端行为;

4.参评人员需为上一学年连续在岗的工作人员。

7

优秀共产党员、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2

研究生集体荣誉评定条件

序号

项目

推荐与评选名额

评选时间

评定条件

1

研究生优秀党支部

根据当年工作实际确定

6

1.党员教育基地建设好。全校范围研究生党支部均可参评,党支部成立至少年以上。深化党员教育基地、党员活动室、党员学习中心等活动阵地实体化功能化建设至少1个;

2.支部成员综合素质高。近两年来,党支部或党支部书记曾获得校级(含)以上重大表彰,或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获得较好等次;支部至少1名成员获评国家奖学金或省部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科研竞赛成果、社会实践等有重大影响

3.支部党员学习教育机制好。一是班子建设好。支委会注重自身建设,履职尽责积极主动,工作抓实,作风务实,在支部工作中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党员队伍好。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四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注重加强提高政治素质好的的研究生的研学能力,又特别重视在综合素质高的非党员研究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党建工作、意识形态领域未出现过突出问题,未发生过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党支部成员及党支部所在单位人员未出现过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等问题切实将思想政治教育同研究生培养紧密结合起来,提升研究生党支部的政治影响力;

5.支部政治引领作用强。在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研究生党支部成员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支部能结合学科专业,围绕人才培养、党建创新、增强研究生党支部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等方面有举措、方法,形成特色、效果显著、堪为示范。

2

研究生先进

集体

10

11

1.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研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3.全班同学作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

4.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活动。

3

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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