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及其运用能力的重要测试手段,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有效检验,从一个方面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校的教学质量。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高教学质量,保障考试制度的正常实施,使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学校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国家考试及国家教育考试,学校主管校长任主考,教务处负责人任副主考。
第二条 监考教师由任课系(教研室)所在学院选派,考试时间、地点、考场监考,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国家考试及校内大型考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巡考人员由校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团专家、学院(部)教学主管院长和学生主管书记以及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教务处组织安排巡考,检查考风考纪情况及考场环境、条件等。
第二章 试卷命题与审阅
第四条 考试分为结课考试、补考考试、重修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网考、论文、作品设计、调研报告、操作考试、口试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等形式。
第五条 命题要科学合理,用语准确,数据无误,字迹工整,图表清晰,避免原则性错误。
第六条 命题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宽、难易适中且具有较高区分度,以使考试成绩呈正态曲线分布。题型多样,主观与客观试题比例合适,试题赋值恰当;实验学时比例较大的课程,试题中应包含实验内容。
第七条 近三年的题目重复率应≤30%。
第八条 命题人应同时出具A、B两套试卷,二者的题量、难度相当。
第九条 每套试卷都应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编号、每道题得分要和试卷保持一致。评分标准应细化到每一小题和每一个关键步骤。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可以写在一起。
第十条 试卷及标准答案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命题负责人签字,系(教研室)主任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签名。两套试卷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须由命题负责人至少于考试十天前送交教务处印务中心,不得由他人代交。印务中心由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并检查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如命题教师为系(教研室)负责人或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其试卷的审批程序参照前项办法,依次由高一级教学负责人负责审批,即系(教研室)主任审批栏应由学院(部)教学院长或学院(部)院长审批。
系(教研室)负责人和学院(部)负责人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做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第十二条 多名教师同一学期讲授学时相同的同一门课程时,该课程原则上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从A、B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试卷作为当次考试的备用试卷。
第十四条 补考、重修、毕业前补考试卷命题由各学院根据教务处考试工作安排,通知教师命题。
第三章 试卷保密
第十五条 命题人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凡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及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它课件混存,严禁在公共场所打印试卷。试卷打印成稿后应立即销毁草稿并删除电子文档,清空回收站,不允许保留副本,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凡参与命题及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命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试卷在交付教务处印务中心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试卷如果需要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完成,严禁请学生代做。
第十八条 参与命题和试做的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得对考试课程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许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
(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或指明有关考试的任何内容及其它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当年课程考试命题的信息及其它命题人员姓名及其身份;
(四)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它命题工作信息;
(五)不得推介与考试内容有密切关系的书籍或辅导材料;
(六)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进行相关课程的培训和辅导;
(七)有亲属参加当年课程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教务处印务中心与命题教师应履行严格的试题交接手续,由专人接收并登记试题,试题需存放在保密室或保险柜中。试题接收后要将试题与标准答案分开保管,严防答案混入试题。
第二十条 印务中心在试卷印刷时期,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要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及印制质量负责。付印的原试卷及印制好的试卷一律存放于保密室妥善保管,及时彻底清理印刷场地,废纸废卷立即销毁。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印务中心及保密室,不得擅自使用其印刷设备。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印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到教务处印务中心之外的单位印制试卷。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学院(部)、系(教研室)都要做好课程考试试卷的保密、保管工作,对参加命题、审查试题、试卷印制的工作人员、领取试卷的监考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好各类考试试题在印制、运输、分发、收集等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试题外泄。
第二十四条 发生试题泄密、试卷被盗、损毁等重大事件,应立即稳定考场秩序、安抚考生情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同时按照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在命题、审题、印卷、保管和领取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者,按照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是考场的第一责任人,其中考场安排表中的第一排序人为本考场的主监考,任课教师为本课程考试的主监考。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院要召开监考人员动员、培训会,提高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监考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特别是主监考应该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按时到场,到教务处保密室领取试卷、考场记录单、考试卡等相关资料,清点试卷数量、检查印刷质量及有无错漏,提前15分钟到指定的考场监考。
领取试卷时,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当面点清,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领送途中做到人不离卷。
第二十八条 安排座位。监考人员务必按照“单人单桌”、“隔列空位”的方法,前后对直,随机放置考试卡或现场随机编排安排学生就座。清点人数并认真检查学生考试证件,核实考生身份。
第二十九条 清理考场。督促学生清理抽屉、将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放置到远离考生的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宣布考场规则,特别是要告知考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做到预防在先,将作弊想法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一条 在考前当众开启试卷,按考生人数发放试卷,确保一人一卷。若发现试卷有印刷质量问题或错漏,应向学生说明,但不得就试题做解释。
第三十二条 认真监考。监考人员要坚守考场阵地,按照程序组织考试并监考。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前后分开,面对考生监考并来回检查、巡查考场。遇到有听音考试时,不要来回走动,务必保持考场安静。
监考教师不准私自请人代替监考,不准私自调换考场,不准背对考生,不准看书报、交谈、不准在考场使用任何通讯工具及带摄影、照相功能的设备,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准擅离考场,应集中精力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注意考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即收缴作弊者试卷,并当场在考场记录单上填写事实及经过,两位及以上监考教师签名、作弊考生本人在记录上签名,保全并附上作弊证据,交教务科。
第三十四条 考试中若发生意外情况(如文具用品缺损、突发疾病等),监考人员应协助解决和处理。考生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暂离考场,监考人员应全程陪同。
第三十五条 仔细收卷。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向考生提示考试时间,同时,告知考生不准离开考场并控制好考场秩序。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现场收卷、清点数量,确认分发试卷与回收试卷数量一致后,方可宣布考试结束,组织学生离开考场。发现试卷缺少,务必及时追回。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将试卷、考试卡及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单等资料送交指定地点,与工作人员交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出现失职、违纪情况,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八条 考试开始前,巡考人员应到各考场巡视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照规定就座等。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督促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着重巡查监考人员监考和考风考纪情况,对监考人员工作不负责,考风考纪不严,擅离考场等情况应及时指出并纠正。
第四十条 考试结束前后,巡考人员应重点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收卷,是否认真清点核对试卷、是否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等。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第六章 考场规则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考场规则,否则做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前10分钟,学生应持本人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查验。
第四十三条 考生座位的安排实行“单人单桌”、“隔列空位”的方法,学生应按照监考人员随机所放考试卡位置或现场随机编排、安排的座位就座。凡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不发给试卷。
第四十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规定的文具和用品。不得将书籍、笔记、稿纸、通信工具及其它物品带入考场,未经允许带入的物品,必须按照监考要求放置在远离考生的指定位置。
第四十五条 无有效证件者、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有特别要求的考试,以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十六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考试规定的书写笔,字迹工整、清楚。答案必须书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第四十七条 若发现有试卷印制错漏或字迹、图表不清楚时,由主考教师向全体考生说明,考生不得相互询问。考生若有问题需要提出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给予答复。
第四十八条 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安排,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九条 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不准左顾右盼、互相交谈。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互相借用文具、计算器等工具。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夹带、互换试卷、传递纸条等。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离开考场(急症除外),如确需离开,必须有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凡离开考场者,试卷按已交卷对待,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周围逗留、交谈。
第五十二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翻放在自己的课桌上,等监考教师收齐清点完毕,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十三条 违反考场规则,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的处理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二)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三)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四)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经监考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九)考试期间未经监考老师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行为者;
(二)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草稿纸的;
(五)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七)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八)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
(九)故意损毁或藏匿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考试材料的;
(十)将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交卷时互相核对且涂改答案的;
(十二)网络课程考试中,采用非正常方式取得成绩的;
(十三)出现雷同等特殊试卷的;
(十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国家考试中作弊者;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
(三)组织作弊者;
(四)集体合谋作弊者;
(五)使用考试禁止使用的通讯设备者;
(六)其他作弊情节恶劣者。
处分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并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在国家考试中,涉嫌组织作弊、替考等违法行为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违纪、违法记录需要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由教务处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归档。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分析
第五十七条 凡统一命题的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组织,集中各位任课教师,按评分标准流水作业,集中评阅试卷。评阅过程严格参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错判、漏判,不可随意估分,或以平时成绩的名义乱加分。
第五十八条 阅卷一律用红笔,使用统一的、固定的阅卷符号。批阅过程中:
(一)不要打错号或直接得零分;
(二)不要打半对号,直接给出该点得分;
(三)试卷批改不能有涂改,如果有涂改,涂改人要在涂改处签名。
第五十九条 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批阅,给出每个得分单元的实际得分,不能出现负值。其中:
(一)每一个小题的得分写在小题的标号处,零分也要写;
(二)每一个大题的总得分写在大题的标号处,且要与小题得分书写方法加以区别;
(三)主观题要按步骤得分,答一步(或得分点)给一步分,不得只给总分;
(四)卷面汇总成绩合计准确,写在卷头或答题卡指定位置。
第六十条 结课考核成绩由考试成绩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可通过出勤、课堂提问、作业、平时测验、论文及学习态度等反映,老师应做好考勤记录、作业收交及批阅记录(对于作业量大的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每周须收交批改作业一次,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能低于二分之一;专业课至少两周收交批改一次,须全部批改)、实验情况及报告批阅记录等。平时成绩占课程的比例(原则上≥30%),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前确定并告知学生,在结课考试前给出平时成绩,并记录在《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
补考、重修成绩以考试成绩为准,无平时成绩。
第六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以自然班为单位,填报《西安工程大学考试情况分析表》。应从以下几项分析:
(一)分析试题内容、题型比例及分布、试题难易程度等,是否合乎教学大纲要求,是否突出难点、重点内容,能否反映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成绩是否呈现正态分布;
(二)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今后在教学中如何改进等,措施分析要详实准确,措施要有效可行。
第六十二条 成绩录入。
(一)任课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结课考试于当学期22周周日前,补考、重修于考试结束两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并提交规定格式的成绩单一式两份(结课考试成绩单提交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补考、重修考试成绩单提交给教务科);
(二)成绩经严格检查后方可提交,提交后的成绩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后禁止修改。若确需修正,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签字后,携带相关班级所有考试资料,与学院(部)教务员一起,前往教务科审核,经教务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理;因任课教师失误造成学生成绩错登、误登、漏登、迟登的,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处理;
(三)确因特殊原因(如假期实习等)无法按时录入结课考试成绩的老师,需在考试前提交经教学院长签字的成绩缓登申请至教务科;
(四)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其中五级制使用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计分;
(五)参加考核但未在系统名单中的学生,其成绩需任课教师前往教务科录入,未参加考核且系统名单中未备注缓考/免修的学生,其成绩填写“缺考”。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查。
第九章 试卷归档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归档范围:所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学期课表为准)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补考及重修的试卷及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结课考试试卷归档要求。
(一)以笔试方式结课的课程材料归档:
学院归档材料:
1. 顺序:封面、成绩单、试卷分析、平时成绩材料(学习情况登记表)、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登记表、空白试卷、试卷(按学号)、封底。
2. 所有材料以封面方向为准,左侧装订,装订要平整(钉子去掉),封皮外粘。
3. 封面编号方法:学年——学期——课程名称——专业班级。例如: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纺工0901班的《高等数学》试卷册编号为:“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高等数学——纺工0901班”。
4. 要处理好装订位置不足材料的装订(可采用如加宽、字朝下等方式),原则是所有材料完整展现。
5. 归档办法:各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的同时,将试卷以自然班为单位,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按要求装订成册后,交于学生所在学院(公共选修课试卷册交于教务科)。
教务处归档材料:
A、B试题,A、B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其他形式结课考试归档要求:
原则上归档至学生所在学院,归档内容包括: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论文、大作业、作品设计、调研报告或其他考查成果、考试分析,若采用试题库考试,将题库容量、题目类型、命题方式、系统运行环境等一并归档。
(三)各学院、教务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按照要求完成归档。
第六十六条 补考、重修试卷归档要求。
补考或重修试卷、考场记录单、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教务处按学期集中存放。
第六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满四年后,经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方可销毁保管或归档的试卷及相关材料。
第十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 有关考试资格、旷考、缓考、免修、补考及重修的规定以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本管理规程执行之日起,以前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西安工程大学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