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改善实验室安全环境,强化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保障教学科研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结合我院实验室具体情况及学科特点,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准入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学习、工作和外来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进入实验室的教职工、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外来人员等。
第二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准入培训,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条 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进行实习实训(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二章实验室准入责任体系与落实
第四条 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知识和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等。依托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系统,制定准入考试试题和学习考核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准入考试。
第五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并核实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 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实验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学院组织培训,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
本科生新生、研究生新生必须完成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获得准入资格证书,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方能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范围和考试时间。
外来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由各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实验室负责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准入资格与流程
第八条 相关人员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学生
1.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2.在线学习;
3.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4.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获得基本准入资格。
5.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需在对应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处完成预约手续,方可获得一次该实验室的准入资格及实验设备的使用资格,流程如下:
(1)对于录入西安工程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上的设备按照平台上的预约要求进行预约,预约后需与设备管理确认后方可使用;
(2)对于未录入西安工程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上的设备,需填写:①《材料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大型仪器使用、样品测试预约(共享服务)申请表》,填写申请人姓名、专业班级、联系电话、邮箱、预约仪器、测试样品信息、样品测试要求等信息;②本科生由指导教师签字,研究生由导师签字;③设备管理人员处预约测试时间并由设备管理人员签字确认;④实验中心审批;⑤在预约的时间段内进行实验测试。
(二)教工(含专兼职实验人员)
1.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获得基本准入资格。
2.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需在对应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处完成预约手续,方可获得一次该实验室的准入资格及实验设备的使用资格,流程如下:
(1)对于录入西安工程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上的设备按照平台上的预约要求进行预约,预约后需与设备管理确认后方可使用;
(2)对于未录入西安工程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上的设备,需填写:①《材料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大型仪器使用、样品测试预约(共享服务)申请表》,填写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预约仪器、测试样品信息、样品测试要求等信息;②教工本人签字;③设备管理人员处预约测试时间并由设备管理人员签字确认;④实验中心审批;⑤在预约的时间段内进行实验测试。
第四章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惩罚措施
第九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节约水电,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损失赔偿,保证防火防盗。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加班可预先提出申请,连续工作时应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有规定的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24 小时以上预约登记。
第十四条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允许,严禁私自带外来人员(包括自己同专业者和室友等未登记者)进入实验室;严禁在测试设备使用过程中让其他未预约人员插队做测试;严禁将实验室任何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一律清除出实验室,并在至少两周内限制其使用实验中心的任何测试设备。
第十五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第十七条 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对需要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实验,必须至少派两人轮流替换看守。实验使用过后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十八条 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第十九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学院要求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学生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者,各实验室可视情况取消其准入资格。须经过检讨、重新学习并经学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