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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3-06点击数:

西安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校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切实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校内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应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处置预案及设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使用守则、处置预案规程等,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及演练,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和学校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由于危险化学品使用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报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事后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迅速查清事实并上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由实验室主任在检查现有库存后审定购买数量,经学院实验室主管院长批准,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方可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后,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房间或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安排专人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配备必要灭火设备。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处。

(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管理

1.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贮存要有专门储存柜,且要分门别类存储,不准与其它药品混放,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入库、存放和配发要及时登记,严格审批制度,并追踪使用去向。

3.保管人员在配发化学危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

第九条 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用途和剩余量,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双人签名,由单位负责人和保管人审核签字,严格领用制度,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第十条 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按操作规程及时清理,由专人管理。使用后的废液和污染物,应及时回收,按规定妥善处理。失效、多余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扔,须由各使用部门分类装箱,定期交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销毁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必须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保护知识;在指导教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严禁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或为他人私自代购,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将危险品带出校外,须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到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登记备案,核准后凭出门条方可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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