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规定》,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一般贫困生认定条件: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上述学生要求持有村、乡镇(街道)、县(区)三级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特殊贫困生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生活困难的军烈属,需有军烈属证明,军烈属指的是父母其中的一方;
(2)来自孤残、单亲家庭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需有孤残或者单亲证明,证明要明确写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区、深山区及省级以上贫困地区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
(4)来自持有低保户证、城镇职工下岗证、城镇失业登记证等经济特困家庭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
(5)家人患有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提供相应证明;
(6)家庭遭受重大灾害,如地震、严重旱灾、洪涝灾害、泥石流灾害等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提供受灾证明;
(7)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因生源地贷款推迟缴费的除外。
(8)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是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外出旅游的;
(4)在外租房子或是经常出入网吧的。
材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1月